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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局教育科技院注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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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的起止日期;


(五)批准设立公司的文号及日期。 发行股票的认股证书须有批准机关的文号及日期。


第十二条 认股人应按认股证书所填股份数额和缴纳期限缴纳股款。认股人逾期不能缴款时,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认购须在筹建登记后三个月内完成,并不得超过发行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于三十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第十五条 创立大会决议须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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