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教育研究中心办理要求
公司设立的实体条件
1、人的要件:职工持股会的启示
《公司》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施行后,部分国有、集体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在产权量化的公司制改组中,一些企业参与量化股份的职工数量往往超过50人,为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这类企业一般由企业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进行登记。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组织作为公司股东必须具有人资格。一些省级总工会认为基层工会经上一级总工会批准即具有人资格(《江苏省工会实施办》),中国证监会认为工会不能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民政部门对职工持股会办理社团人登记持谨慎态度。职工持股会的律地位是什么,是否具有人资格,职工流动了如何处理,具有很大争议。因此,对股东超过定人数而由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的,在公司登记时存在律上的障碍。
参与量化股份的职工数量超过50人的企业为什么不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呢?原因在于《公司》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性规定。《公司》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至少达到1000万元,且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批准,手续十分复杂,以至于难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可见,职工持股会的出现,是规避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数要求的需要,更是《公司》规定不合理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