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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三十条


  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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