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各类商学院转让方式
第三十三条 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公司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一、公司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一般常见的变更:股权变更、地址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