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00611229
总局建筑工程公司设立条件
报价: 面议
最小起订: 1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2-04-13 13:57
发布IP: 60.3.55.141
浏览次数: 41
电话: 15600611229
在线咨询:
15600611229
详细信息

总局建筑工程公司设立条件


  6、验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不按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7、申请设立登记。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审批的,还需要提交批准文件。


相关产品
相关建筑工程产品
联系方式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建外SOHO9号楼
  • 电话:15600611229
  • 联系人:刘寒
产品分类
最新发布
企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