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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汇缴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分期(即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具体办由各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E、 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汇缴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各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给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反馈制度,程序如下:
(一)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汇缴纳税申报表,经核对无误后,出具“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以下简称反馈单,格式见附件,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交与汇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