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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定公司设立无效诉讼的原告
在国外,关于公司设立无效之诉原告的资格规定不—,如日本和韩国规定只有股东社员才能作为原告提起公司设立无效诉讼,《德国股份法》规定股东、董事、监事均可作为原告起诉。我国公司设立无效之诉的原告不宜限制过多,可为股东、董事、监事、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5)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无效判决与行政撤销登记不具有溯及力,并且股东和公司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法律效果上,公司设立无效判决与行政撤销将导致公司解散,但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其应当不具有溯及力。
4、公司设立的风险防范
(1)出资问题带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出资问题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评估不实、出资财产权利瑕疵引发的法律风险。这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是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交纳的出资额暗中抽逃撤回,但其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份额。对于这种行为,可报相关机关审查,一经查实,情节严重的,高可被判处5 年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并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10%的罚金。但是这对公司的运行肯定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对公司而言,人和远比资和重要,所以在考虑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时,应该着重考虑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