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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以每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经营周期。每一个经营周期届满后,公司财务人员应在二个月内进行周期结算,结算完毕后将财务报表报公司股东会批准,根据批准的财务报表及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同意后实行分配。


  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季度个月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股东利润分配:每年九月份上年度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占股比例分配,预留35%作为公司发展基金不予分配。并按照公司利润目标达成状况对直接管理者实行奖励(奖励方法: 2012年12月31 日 至 2015年9月 30日期间年纯利润为200万元,超出200万元,超出200万元部分按10%提留给管理者予以奖励,剩余利润再按甲·乙双方所占比例分配。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四章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决策人,施行执行董事负责制。


  第十一条乙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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