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无地名建设公司核名流程第十四条 认股人应按认股书所填股份数额和缴纳期限缴股款。认股人逾期不能缴纳时,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股份,其所认股份另行募集,由此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发售须在筹建登记后三个月内完成。不得逾期,不得超过发行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于三十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认购的公司股份应占公司股份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应经占股份总额半数以上的认股人表决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七条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筹备机构关于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 二、修订和通过公司章程(修订通过的公司章程须报省联审办审查批准); 三、选任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其他有关公司开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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