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无地名实业公司成立条件
(三)转让股权,变更股东
将未出资股东的股权直接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由受让者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此与前种方式的区别在于越过替代履行、追偿出资款的中间程序,而直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该项股权。
显然,未出资股东和已出资股东对上述方式会有完全不同的立场,如公司经营良好、前景乐观,未出资股东会趋于选择填补出资、完善股权;如公司经营不良、前景悲观,则会趋于选择不予出资、退出公司。而其他股东的立场可能正好相反。民商法的原则历来是分辨善恶、归咎其错,上述方式的选择权无疑应归属于无过错的已出资股东,负有过错的未出资股东在此应承担被动的不利后果。但需强调的是,股权的转让是股东固有的权利,除为清偿股东债务而在诉讼程序中强制执行的情况外,股权是不可强制转让的,已出资股东如选择股权转让方式,必须以未出资股东的同意为前提,实践中出现的勒令退股或开除股东的做法都是悖于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的。
三、出资协议书能否解除
(一)公司制
如果是公司制的话,出资协议书不能解除,但是可以把手中的股份转让给别人,看谁愿意接盘。转让股份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只要找到人接手即可。
(二)合伙制
如果是合伙企业,想退出就必须获得大多数合伙人的同意,否则不能退出。退出方式你们主要以协商为主,如果是转让的话也必须获得其他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