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无地名研发中心设立流程
第四条 发起人设立公司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并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发起协议书、公司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查,在十日内签署审查意见,退发起人。
第六条 发起人收到行业主管部门设立公司的审查意见后,以非货币形式认购股份的国有企业,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由企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和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进行验资,提出产权界定意见,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确认书;非国有单位可直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进行验资和提出产权界定意见,涉及国有资产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登记。非国有资产,所有权涉及多方面的,由有关方面确认产权。